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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发布电气行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10-15 19:23:30   发布人: (人气: )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国法人独资的知名电气企业,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施耐德”商标和“施耐德电气”商标。  2012年8月27日,乐清市工商行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国法人独资的知名电气企业,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施耐德”商标和“施耐德电气”商标。


  2012年8月27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市分局对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查获大量电气产品,包括智能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37只、塑料式断路器130只、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126只等,上述产品在产品上或包装盒、使用说明书上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名称,工商部门责令其暂停销售,并对相关侵权行为作出处罚。


  2013年4月15日,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艳豪公司在其生产的6000只断路器产品及产品说明书、内盒上都标注“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名称,该批产品系青岛施耐德公司、青岛施耐德乐清公司委托艳豪公司生产,工商部门责令其暂停销售。


  乐清法院判决,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乐清市艳豪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施耐德”文字的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青岛施耐德高低压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赔偿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损失25万元。乐清市艳豪电气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市法院发布电气行业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德力西”是中国驰名商标,这也导致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想“搭便车”。


  去年下半年,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在多地区发现由天津德里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乐清欧开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的各类电气产品,其包装装潢上显著标注“TJDLXI”和“德里西电气”标识、以及含有与“德力西”字样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天津德里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还在公司网站等广泛宣传其企业及产品。


  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起诉称,该集团成立以来一直使用的“德力西”和“DELIXI”商标,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知名度。天津德里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制造、乐清欧开电气有限公司使用的标识与“德力西”拥有的注册商标极为相似,且被标注的产品是电气产品,与“德力西”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构成商标侵权。乐清欧开电气有限公司、钱某同为电气行业经营主体,应当非常清楚德力西商标、字号以及产品特有包装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仍然生产、销售天津德里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此案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天津德里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前完成企业名称变更,并自愿将tjdlxi.com域名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天津德里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乐清欧开电气有限公司、钱某共同赔偿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作为中国电器巨头,“正泰”商标是一块金字招牌,一些企业为了提高自己销售产品的销量,竟动起了“傍”名牌的歪脑筋。


  2014年初,朱某未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授权,在柳市镇彭桥村生产假冒“CHNT”注册商标DZ47漏电断路器。


  2014年4月30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朱某的生产作坊里检查时,查获标注“CHNT”注册商标的DZ47LE2P漏电开关659只,DZ47LE1P漏电开关96只,DZ47漏电开关1370只以及断路器、漏电开关外壳等。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漏电开关系假冒产品。


  经比对,朱某在其生产加工的漏电断路器上印有的标识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基本一致。


  2014年8月26日,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达成赔偿协议书,由朱某赔偿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法院判决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4月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3日下午,在乐清市人民法院举行的涉电气行业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通报会上,发布了乐清近三年来的涉电气行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方面。


  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乐清法院共收到涉电气行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6件,其中最多的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占69.05%,其次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占22.62%。


  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刑事、民事等方面对注册商标进行司法保护。一方面,不管作为企业还是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不应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来违法生产经营,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要承担刑罚,失去人身自由。另一方面,企业或个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及时申请注册,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同时,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也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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